驳回复审
直击痛点,提高成功率,解决商标申请疑难问题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2、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4、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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