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
直击痛点,提高成功率,解决商标申请疑难问题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YCIP
电话:13261369918
2023 特许圈,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35号楼
邮箱:texuqu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