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特许经营 >>备案指南 >> 浙江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指南
详细内容

浙江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指南

时间:2022-09-15     作者:特许圈   阅读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结合省编委办核定的省商务厅行政权力清单,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规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公布如下:

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浙江省内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备案条件

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

备案受理

(一)省内特许人备案。在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委)审核并备案。

(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委)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三)境外特许人备案。注册地在境外的特许人(含港澳台)在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统一通过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年报管理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31日前,登录《系统》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附件9)。各设区市商务局(委)对备案特许人的年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备案特许人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经营合同年报在《系统》上的填报。

举报投诉和处罚管理

根据《条例》和省编委办核定的《省商务厅实行市、县(市、区)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管实行设区市属地管理,设区市根据《条例》和《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开展行政处罚,网上投诉在《系统》投诉管理中处理。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举报投诉和处罚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本通《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许圈:特许经营备案,特许经营诊断,特许经营体系,特许经营信用,咨询13261369918。


1666927508433821.jpg

微信扫码立即咨询





分享到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