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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州凯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6     作者:特许圈   阅读

广州凯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广州凯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JC88Q

法定代表人:黄粮文 

经营场所: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园路17号101、102、201房。

根据舆情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商业特许经营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组织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涉案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经营“黄振龙?新中国茶”品牌的经营合同两份,以及“逅木屋”“江南本家”“穿越哪吒闹海”等品牌宣传画册。

当事人涉嫌在未符合开展特许经营条件下擅自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涉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遂在2021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至今从事经营“黄振龙?新中国茶”“逅木屋”“江南本家”“穿越哪吒闹海”等品牌茶饮、餐饮商业特许经营业务,当事人在未符合拥有两家以上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条件下,擅自与客户签订了特许经营性质的《服务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至案发为止当事人共签订30份特许经营性质的《服务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合同总额1478584元

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之前,当事人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陆续对已签订的30份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予以解除合同,全额退还了所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1478584元。当事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从中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的29份《合同书》,证明了当事人从事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三)《合同终止协议》30份及退款银行转账记录30份,证明了当事人主动改正并终止违法行为,减少社会影响,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全额退还合同款,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

 (四)《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及时制止;

(五)广州振龙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一份、《解除商标授权使用协议通知》一份、《警告函》等材料,证明了当事人与广州振龙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系,当事人在合法使用“黄振龙”商标的情况下与被特许人签订了三份《合同书》从事商业特许经营;

(六)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承诺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七)由办案机构制作的七份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下开展了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以及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实。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以上证据和笔录有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及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0元,并予以公告。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并予以公告。两项罚款合计33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商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1001室 ;电话:020-38802165)或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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