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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州圣颜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6     作者:特许圈   阅读

广州圣颜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街16号棠涌商业大厦504房

当事人自2012年9月成立开业至今从事经营“玉櫻”品牌化妆品。经营至今,当事人无经营直营店,不符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当事人于2018年至2021年12月间签订特许经营性质的《加盟合同书》。当事人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收取加盟费、培训费、选址费、业务指导费等费用。该部分的费用均体现在与客户的货品供应上,包含在货品的进销差价中。因此该部分所得无法计算,对此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本案的主体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的12份经营合同《加盟合同书》,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行为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行为;

(三)当事人提供的解除协议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解除现有的合同,积极主动改正;

(四)执法办案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办案机构及时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

(五)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图片6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

(六)执法机构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及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取证。


以上证据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全部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下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0万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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