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特许经营 >>典型案例 >> 案例|刘嘉奇(广州)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详细内容

案例|刘嘉奇(广州)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1     作者:特许圈   阅读

案件名称:对行政相对人刘嘉奇(广州)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发改双公示无此数据项决定文书号穗市监处罚〔2022〕004号

违法依据:发改双公示无此数据项

违法事实:商业特许经营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罚款

当事人:刘嘉奇(广州)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QWN1Q

法定代表人:张**

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1001室

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4月成立开业,从事销售“刘嘉奇”品牌茶饮并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2021年7月11日在未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条件下与客户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真实、全面、准确提前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及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并予以公告。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并予以公告。两项罚款合计33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商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1001室;电话:020-38802165)或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罚款金额(万元)3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25

执法主体名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更新于2022-07-30)


特许圈,专注于解决特许经营问题。特许经营体系,特许经营备案,特许经营信用,特许经营法律。咨询13261369918。

分享到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