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对象 | 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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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行使类型 | 上级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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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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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南昌市商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流通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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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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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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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 服务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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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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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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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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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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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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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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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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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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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网上办理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或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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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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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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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是否支持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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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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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渠道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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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 |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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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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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模块 | 否 | 审批结果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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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权力 | 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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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义务 |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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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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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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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 第八条 |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务办流通字﹝2014﹞89号)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一、委托下放工作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审批。 二、委托下放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 三、委托下放地区:江西省11个设区市(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6个省直管试点县(市)(共青城市、丰城市、瑞金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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