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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

时间:2021-10-24     作者:特许圈   阅读

问: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国家级专业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县志》记载“***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能否将其作为“***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仅表明该县出产杨梅,但无法证明“***杨梅”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信誉。如果县志中的表述为“***杨梅驰名邻近各省、县,50年代就被确定为省杨梅生产基地县之一”,就可以作为“***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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