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特许经营 >>典型案例 >> 中通快递因特许经营违法被杭州市监局行政处罚!
详细内容

中通快递因特许经营违法被杭州市监局行政处罚!

时间:2021-09-24     作者:特许圈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1〕2007号;

案件名称: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唐建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16年5月6日成立,与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中通快运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授权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南屿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南通镇(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并附属GIS地图)经营“ZTO中通快运”品牌业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6月18日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在授权区域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本局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ZTO”、“中通”、“中通快运”商标注册成功,国际分类39类。“ZTO”商标注册号3514763,注册时间是2005年1月7日;“中通”商标注册号3514764,注册时间是2005年5月21日。“ZTO”、“中通”商标申请人是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20日转让给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6日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将“ZTO”“中通”商标许可当事人使用,期限为2016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通快运”商标注册号19737329,注册时间是2017年6月14日,“中通快运”商标申请人是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14日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将“中通快运”商标许可当事人使用,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6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授权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使用“ZTO”“中通”“中通快运”商标并保证商标的合法性。

按照《中通快运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许可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使用“ZTO中通快运”品牌,使用当事人指定的注册商标(外形、图案、色彩、装修、装潢、场所布局、商品陈设、员工制服、广告宣传及推广等)、商号(全称或公认的简称或别名)、外在标识、经营管理模式、经营管理系统和其他特许人指定的知识产权等(下文统称“经营权”),经营约定区域的业务。双方合同中约定经营区域的特许经营费用5万元,履约保证金5万元,VI形象保证金2万元,共计12万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ZTO中通快运”品牌经营资源许可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并收取费用,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要件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所从事的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当事人提供子(分)公司65家,本局现场检查2家分公司:一家为上海兴赖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姜*,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3日),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289号3幢,公司章程证明唯一股东是当事人,业务系统及商标使用等现场照片证实为“ZTO中通快运”品牌。另一家是苏州誉满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龚*,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经营场所为: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振路518号普洛斯高新物流园A6号库以及A7号库,公司章程证明唯一股东是当事人,苏州誉满通物流有限公司业务系统及商标使用等现场照片证实为“ZTO中通快运”品牌。以上两家分公司是当事人全资控股的公司,开展的是同一品牌、同一性质、同一模式的物流业务,可以认定当事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具备2家直营店。

2019年6月18日,当事人与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2家分公司开设已满1年时间。因此当事人作为特许人与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之规定。

根据杭州市商务局2021年4月28日转办函中查明的事实,证实了当事人在2019年6月18日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完成备案并公告。

依据双方笔录叙述及当事人未提供信息披露回执,所以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福建源盛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对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对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述罚款金额总计3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8-10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编辑:驭创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备案,连锁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招商,特许加盟咨询专业咨询(13261369918)

分享到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