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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茶时光因信息披露问题被处罚

时间:2021-10-20     作者:特许圈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1〕2006号;

案件名称:杭州逸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逸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1月2日,拥有“白茶时光”注册商标,主营“白茶时光”品牌项目。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与举报人陈XX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同期限3年),将当事人拥有的“白茶时光”注册商标使用权经营资源的商业特许经营权授予陈XX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和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开设“白茶时光茶饮店”使用,并且提供包括管理培训和运营指导等方面内容的服务。陈XX有权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白茶时光”品牌注册商标开展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陈XX接受当事人授权活动后,按当事人确立的统一规范和模式进行管理,享受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接受当事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约定特许加盟费人民币21.9万元,每年品牌使用费0.5万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经双方协商给予陈XX0.1万元的车费报销,当事人于2020年9月12日实际收取了陈XX定金10.2万元并开具收款收据1张,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实际收取了陈XX特许加盟费尾款11.6万元和履约保证金1万元并开具收款收据1张,实际收取共计22.8万元。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为陈XX提供了选址服务,陈XX未采纳未开店,后期因为双方产生矛盾,当事人无法实施《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约定的在店管理培训、运营指导和派人去陈XX在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和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新开设“白茶时光茶饮店”进行运营指导、管理培训等后续服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的规定,该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构成要件,结合《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等,认定该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当事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取被特许人陈XX的特许加盟费21.9万元(实际收取21.8万元)是商业特许经营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据材料,经本局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与被特许人陈XX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时已经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当事人旗下“白茶时光”品牌已经备案(备案号:033****212000278)。依据当事人和举报人陈XX双方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叙述内容,显示在《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签订30日之前,当事人作为特许人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陈XX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因此,当事人存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陈XX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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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协议、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未有在2020年9月15日订立特许经营合前按规定向被特许人陈XX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8万元(壹万捌仟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1-08-27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8-11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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