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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公司特许经营不具备两店一年被处罚

时间:2021-10-28     作者:特许圈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罚处〔2020〕5053号;
      案件名称:杭州见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见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8月28日。“一见如面” 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是第36618613号,注册人为杭州众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时间为2019年3月4日,有效期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9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2019年4月3日,杭州众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领域内使用正在申请注册中的“一见如面” 商标,许可期限2019年4月3日起至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止。同时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一见如面”商标。
2019年5月21日,当事人与朱**签订《服务合同书》,授权朱**在上海市长宁区使用“一见如面”品牌,提供包括品牌管理和运营管理指导两方面内容的服务。合同约定朱**在指定区域单店使用“一见如面”商标,授权的商标可使用于门店的标牌或装饰、商品包装、营销活动相关宣传等内容。合同约定服务费用9.3万元,其中运营管理指导服务费7.8万元、保证金5仟元、品牌管理费1万元,经协商优惠1万元,当事人实际收取8.3万元。2019年5月23日,费用打入当事人的控股公司杭州众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兵的个人银行账户。筹建期,当事人对朱**开展了人事、岗位、食安、运营和操作手册培训,提供了选址服务。因地址未确定,朱**实际未开店,当事人也未提供后续服务。
2020年9月3日,当事人与朱**签订《解除合同关系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当事人向朱**退还7.3万元(包括保证金)费用。2020年9月3日,当事人与朱**签订《确认书》,确认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并为此支出了必要的履约费用,且该费用远高于未退还的合同价款;朱**同意将未退还的10000元作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合理费用,且自愿放弃对该款项主张任何权利。
当事人于2019年5月21日与朱**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未拥有“一见如面”品牌的直营店。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合同形式将“一见如面”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许可朱**在上海市长宁区使用,约定提供包括品牌管理和运营管理指导两方面内容的服务,并收取费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的规定,该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构成要件,故该合同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收取的服务费8.3万元,其中7.8万元是特许经营费。2020年9月3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关系协议书》和《确认书》,退还7.3万元费用,其中退还的6.8万元是特许经营费,故剩余1万元特许经营费未退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之规定,当事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条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11-09


来源:杭州政务网  编辑整理:驭创知识产权(Y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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