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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公司特许经营不具备两店一年被处罚

时间:2021-09-25     作者:特许圈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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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市监处〔2020〕170号;
      案件名称:宁波缺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缺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0日经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10月10日、2019年7月1日和2019年5月20日先后以公司内部员工名义开设三个店,分别为鼓楼店(宁波市海曙区公园路19号)、天一店(宁波市海曙区天一广场水晶街)和印象城店(宁波市鄞州区馨园路9-2号)。2019年11月11日,当事人与第三人周露签订《宁波缺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缺养”品牌合作协议书》在江北区花园坊开设“缺养”品牌加盟店,合同金额为238000元,包括保证金20000元。当事人许可第三人周露使用“缺养”品牌,并提供设备、原料、装修、培训、运营和管理等支持,周露向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已全额支付)。该合作协议书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当事人与第三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属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与第三人周露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下面简称“两店一年”)的条件,且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特许经营合同备案。
另查明,截止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按照双方协议向第三人周露开设的花园坊加盟店提供了合作服务,提供设备、原物料、设计、宣传等直接用于花园坊加盟店的支出共计189666元,剔除保证金后违法所得为2833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334元;
(二)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833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12-28


来源:浙江政务网      编辑整理:驭创知识产权(Y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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