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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南宁商业特许经营申请指南

时间:2022-12-10     作者:特许圈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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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南宁市属区县商务局

实施主体

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对象

本行政辖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级、县级三级管理。

权限划分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4号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由自治区商务厅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自治区商务厅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不再作做实质性审批,仅负责协助企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相关信息材料,并在审批终端点击通过。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4号条款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通办范围

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4号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由自治区商务厅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企业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扫描文件格式为:pdf,jpg,gif,png,tif。多页材料需扫描成pdf文件。单个pdf,jpg,gif,png,tif文件不超过300KB。

2.材料要求:不要使用扫描时自动生成的文件名,请給每个文件起个合适的中文名,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jpg, 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jpg,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pdf,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jpg,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pd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pdf。

结果名称

商务部系统显示备案信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物流快递

自取。

运行系统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报企业根据企业所在辖区,将备案资资料报送至对应辖区备案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备案条件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事项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办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设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4号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由自治区商务厅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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