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沈阳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业务名称 | 沈阳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事项编码 | 11210100MB158228473211000979000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地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公示、勘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 “省商务厅决定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等9项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5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
权限划分 | 无 |
受理机构 | 沈阳市商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沈阳市商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都可以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是否承诺制 | 否 | 是否涉密 | 否 |
适用范围 |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咨询服务
特许圈:特许经营备案,特许经营诊断,特许经营体系,特许经营信用,咨询1326136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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