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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业特许经营连锁加盟备案资质申请指南时间:2022-12-10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设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2011]第5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三定”规定,决定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二、企业备案资料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 三、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咨询服务:特许圈:特许经营备案,特许经营诊断,特许经营体系,特许经营信用,咨询13261369918。 微信扫码立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