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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其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另一公司委托申请商标被处罚!

时间:2021-01-31     作者:特许圈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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驭创知识产权(YCIP)讯,近日,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发布一则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宜兴某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委托方申请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想谋取不当利益,仍然接受其委托,代理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经过查证,委托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鉴于此,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永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驭创知识产权查询发现,2019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为了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2019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第四条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驭创知识产权提醒代理机构的同仁们:商标注册成功固然不易,还是不要剑走偏锋,不然有百害而无一利,竹篮打水一场空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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