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特许经营备案 | 办件形式 | 上报件 |
事项编码 | 1152010000940049XN352102104700001 | 权力来源 | 下放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52010000940049XN3521021047000 | 基本编码 | 521021047000 |
权力部门 | 贵阳市商务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 个工作日 |
1 | 依据名称 | |
依据描述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2 | 依据名称 | |
依据描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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