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办理用户等级 | 无特别说明 |
受理条件 | 1.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申请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