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编码: | 11370100MB286962353370221016000 |
基本编码: | 370221016000 | 实施编码: | 11370100MB286962353370221016000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承办机构: | 综合执法机构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法人 |
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123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47&userids=G247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1-123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47&userids=G247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485号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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