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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属性特征和界定

时间:2022-09-05     作者:特许圈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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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概念的表述


一、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IFA):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人提供一种经许可的商业经营特权,并组织、训练、商品计划和管理上提供援助以作为从被特许人获得报酬的回报。


二、法国特许经营协会(French Federation of the Frankness,简称FFF):

该协会1972年制定的《特许经营行为准则》中对特许经营下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一家公司(特许人)与其他公司(被特许人)的一种合作关系。它有三个构成要素:1、消费者借以识别的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以及技术秘密的使用;2、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特许人对上述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以及技术秘密有所有权;3、被特许人是一个独立的并为特许人选中的合同当事人,持有资金,并愿意加入到特许体系中。


三、美国特许经营协会(American Franchise Association,AFA):

特许经营企业把自己开发的商品、服务和商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的适用,经营技术和手段,商业场所和区域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在规定的区域内经销和营业,加盟者则应交纳一定的营业权费用,承担规定的义务。


四、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 Franchise Association,EFA):

特许经营是一宗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持续紧密的合作而形成的营销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体系,依靠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五、日本特许经营协会(Japanese Franchise Association,JFA):

特许经营指的是这样一种体系,即特许经营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加盟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其商标、商号等营业象征,以相同的企业形象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加盟总部负有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和向加盟店长期提供商品(包括服务和其他资料)的责任。作为获得上述权利和服务的价格,加盟店须向加盟总部支付规定的加盟金、保证金和权利金。


六、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协会(Malaysian Franchise Association,MFA):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明示或暗示的合同或协议。据此:1、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特许人确定的特许经营体系开展经营的权利。2、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所拥有的或与其有关的标志、商业秘密,机密信息资料或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特许人作为任何工业产权和(或)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者或经他人许可的使用者,将其拥有的该项工业产权和(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被特许人。3、特许人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内,按照特许经营体系的要求保持对被特许人业务活动的管理。4、特许人有义务协助被特许人开展经营,包括提供资料、服务、培训以及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支持。5、特许人可要求被特许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或用其他形式作为代价,以作为对授予权利的回报。6、被特许人独立于特许人开展经营。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时候不应被视为合伙、服务契约或代理关系。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4年发表的《特许经营指南》中所下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这样一种安排:开发出某种商业体系的一方(特许人)允许另一方(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规定的条件使用其体系,同时取得一定代价。这种关系是一种持续性关系,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创立的标准和商业实践开展经营,并接受特许人的监督和持续援助和支持。


八、我国对特许经营的界定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学界总结的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四个基本要素


特许经营连锁经营专业机构驭创知识产权专家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学界研究认为,商业特许经营至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一、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特许经营连锁经营模式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因此,特许经营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经营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形式,被特许人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执行权,但不拥有管理决策权。

3、特许经营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只有使特许人获得比直营店更有效率的发展,让被特许人获得比独自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经营关系才能有效维持。

4、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交易。特许经营中进行交易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包括产品、专利、经营模式等一系列有形的或无形的商品;与一般的交易不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意味着双方较长时期交易的开始。合同期限内,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要保持紧密持续的相互支持和配合。

5、特许经营是一种智能型的商业组织形式。特许经营使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的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被特许人则降低了创业风险和时间、资金等创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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