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指南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
1.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江苏省,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2.备案条件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条例》第七条规定)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受理材料,依法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
2 | 审查 | 1工作日 | 依法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3 | 批准并上报 | 3工作日 | 批准并上报 |
4 | 送达 | 1工作日 | 通知企业 |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5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苏商流通〔2013〕1184号) 一、委托备案范围 仅在江苏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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