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咨询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江苏省,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备案条件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条例》第七条规定)
三、受理、备案机关
受理机关:省辖市商务局。
备案机关:江苏省商务厅。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六)特许人联系信息单。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九)市场计划书。
(十)承诺书。
(十一)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由直营店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开具。
六、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申请。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齐上述材料向住所地省辖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协助受理、初审。省辖市商务局协助省商务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负责初审工作。
(三)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四)审核公告。省商务厅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特许人在系统中填报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七、特许人资料变更审核
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填写变更申请表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需变更的有关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按照备案系统要求在网上填报资料。省商务厅根据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八、备案年报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
九、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本规程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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