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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若遇江南”因直营店异常特许经营备案撤销

时间:2021-10-21     作者:特许圈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罚处〔2021〕31443号;

案件名称:杭州裕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裕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俞丰丰拥有第43类27205811号“若遇江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7日,注册人俞丰丰,有效期至2028年10月6日。2019年2月,俞丰丰授权当事人使用“若遇江南”注册商标,同时当事人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商标。

2020年7月31日,当事人与举报人田女士签订《“若遇江南”特许经营合同》1份,授权田女士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使用当事人“若遇江南”注册商标、产品开设单店;当事人向田女士提供选址、产品制作、上岗培训等开业运营指导服务、营销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双方约定加盟费12万元,白蛇IP形象授权使用费1万元,管理维护费0.5万元/年(首年免除);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0日。当事人补贴田女士路费1000元,加盟费优惠3万元,1万元白蛇IP形象授权使用费支付给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收取合同费用8.9万元。田女士未开店经营。

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与举报人周女士签订《“若遇江南”特许经营合同》1份,授权周女士在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使用当事人“若遇江南”注册商标、产品开设单店;当事人向周女士提供选址、产品制作、上岗培训等开业运营指导服务、营销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双方约定加盟费12万元,白蛇IP形象授权使用费1万元,管理维护费0.5万元/年(首年免除);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补贴周女士路费1000元,加盟费优惠2.4万元,物料返款1312元,1万元白蛇IP形象授权使用费支付给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收取合同费用9.3688万元。周女士未开店经营。

当事人提供的两家店铺,一家是杭州自优餐饮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0日,曾用名杭州小苙原餐饮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原法定代表人李*雯持股60%,2018年8月俞丰丰与李*雯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李*雯作为杭州小苙原餐饮有限公司12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垫资,俞丰丰于2019年6月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给李*雯12万元款项,2019年9月收取杭州小笠原餐饮有限公司转到其银行卡的30万元款项,经公司证明,该款项为俞丰丰“若遇江南”饮品投资收益。公司原住所为拱墅区祥符街道隐秀路1号大悦城购物中心L6-17号商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公司2019年4月前在该商铺经营“小野寺”日式甜品,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公司在该商铺经营“若遇江南”系列饮品。2020年5月,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俞丰丰,由俞丰丰持股60%;2020年10月,公司变更住所为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515号江南天街商业中心1幢501-52室,10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若遇江南”系列饮品。

另一家店铺是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保记饮品店,该店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保,经营场所位于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332号第4幢122室。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保记饮品店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在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332号第4幢122室商铺经营“若遇江南”品牌系列饮品,2019年2月俞丰丰与陈*保签订《项目合伙协议》,以现金方式出资6万元,出资比例为60%;2020年3月16日,该店注销。

综上,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拥有“若遇江南”注册商标,主营“若遇江南”品牌饮品项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当事人2020年7月31日与被特许人田女士,2020年8月19日与被特许人周女士各签署《若遇江南特许经营合同》1份,将“若遇江南”注册商标授权给田女士和周女士使用,田女士和周女士按合同约定可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当事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共计18.2688万元(其中田女士8.9万元,周女士9.3688万元),他们与当事人签订的《若遇江南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当事人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9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杭州自优餐饮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拱墅区大悦城购物中心L6-17号商铺虽经营“若遇江南”饮品满一年,但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处于停止营业状态,因而不认定其为当事人的直营店;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保记饮品店在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332号第4幢122室商铺虽经营满一年,但该店已于2020年3月注销,因而不认定其为当事人的直营店。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协议、单据、文件、记录等资料,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688元(捌仟陆佰捌拾捌元整);

二、处罚款102000元(壹拾万贰仟元整)。

罚没款总计110688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1-02-10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2-10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编辑整理:驭创知识产权(Y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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